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改、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简称“有关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逐级上报至公司董事会批准。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六条 如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列重大差错情形,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同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
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因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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