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
理,建立规范高效的公司法人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协同效应,提高子公司经营运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系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
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母公司在战略决策、高级人员管理、规范运作、财务与预算管理、重大信息报告、考评与激
励、审计监督等方面对子公司进行投资管理,母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职能范围内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协调、支持与监督。
第四条 子公司在母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并接受母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产生、变更与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母公司通过子公司的董事
会和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
第七条 全资子公司应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母公司
董事会委派或聘任,子公司监事由子公司股东会产生。控股子公司应通过章程约定或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委派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母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做出调整。
第八条 公司委派与变更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提交总经办审议;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由子公司按其《章程》规定予以确认;
(五)子公司将最终任命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办理有关工商注册变更登记;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母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母公司管理
层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母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要求者,母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三章 子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
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
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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