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并如实向公司申报所开设的股票账户和持
有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
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
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一)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
(二)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三)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四)对小额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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