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若公司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若公司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二)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三章管理程序及责任承担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
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和财务部共同负责风险投资的运作和管理。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负责跟踪风险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风险投资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
第十二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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