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大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倡导理性投资,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的接待和推广,负责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等事项,接待和推广过程中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
(二)公司应当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3.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4.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5.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
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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