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货币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
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为保障募集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
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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