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中心为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控与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的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八)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中心负责做好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以下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对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中心提供的报告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
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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