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战略投资中心为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与董事会的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投资中心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长期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的咨询意见(如有);
(三)对项目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评估,草拟投资建议、交易设计方案等。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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