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002037 证券简称:保利联合 公告编号:2025-36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河南久联神威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久联”)收到襄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襄检刑诉〔2025〕Z2 号),本次起诉事项为 2012 年公司收购河南久联股权前原南阳市神威民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南阳神威”)的涉嫌单位犯罪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 年 8 月,公司完成对原南阳神威公司股权的收购,该公司更
名为河南久联,在公司正式接管其经营权之前一直由原股东负责经营管理,根据《起诉书》,本次公诉案件期间为 2004 年至 2012 年。
1.案件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本案被告单位:南阳市神威民爆有限公司,被告人:徐宜敏(原南阳神威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铁飞(原南阳神威副总经理)、杨丙义(原南阳神威经营部部长、经营处处长、供销科科长)、张保山(原南阳神威财务处处长)、郑瑞侠(原南阳神威供销科开票员)、甄香华(原南阳神威供销科仓库保管员)。
3.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原南阳市神威民爆
有限公司,被告人徐宜敏等六人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向襄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襄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原南阳神威、被告人徐宜敏等六人非法买卖爆炸物,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被告单位及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诉事项对公司影响
本次起诉事项为 2012 年公司收购河南久联股权前的原南阳神威
涉嫌单位犯罪事项,根据公司与原南阳神威相关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若原南阳神威存在其他重大违约行为或者隐瞒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有权向原南阳神威相关股东主张损害赔偿权利。由于本次公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起诉书。
特此公告。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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