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以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和收益水平为目标,通过银行存款产品、金融机构理财及其他投资和理财工具对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现金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闲置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
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风险投资。
第六条 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
(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投资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建设。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
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
负责投资前论证、监督执行进展、跟踪到期资金和收益、日常核算及信息披露报告。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
投资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条 投资理财审批权限
1.投资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5%及以内的,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投资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以上至 10%及以内的,由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3.投资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至 50%及以内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4.投资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经审批的投资理财额度在连续十二个月期间内可滚动循环使用,但任一时点实际发生的理财余额(含本金)均不应超过该期间内已审批的最高额度。公司向关联方投资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相应审议程序。已按照相应审议程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对未来十二个月投资理财总额度合理预估,该额度适用第十条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的,
所投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的,原则上仅对商业银行发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如确有必要投资于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要求的理财产品,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如适用)的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的子公司拟进行投资理财的,应在初步
方案论证后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
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子公司未按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
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
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且盈利能力强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投资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
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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