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充分的专业胜任能力,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职
业敏感性、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特别是对于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重大风险要保持高度警惕。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若与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或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应充分利用内部审计部门的力量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基于内部审
计工作需要或专业限制等因素,除涉密事项外,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某一(些)项目进行审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相关审计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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