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和任期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内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审计中心,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中心负责人兼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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