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为“股东会”)。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不得直接干预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日常工作。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九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于提交书面请求文件前至少五日向证券部提出查阅预约,明确告知拟提交书面请求文件的意向及初步查阅需求(包括拟查阅的文件类型、具体查阅目的、时间范围等核心信息),以便公司相关部门提前做好身份核验、资料准备等前置工作;
(二)向证券部提交书面请求文件,书面请求文件除查阅申请书外,必须包
含股东身份证明材料、保密承诺函以及公司认为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所必须的其他文件;
(三)如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中介机构营业执照、会计师证、律师证等相关资料;
(四)查阅目的必须需明确、具体,能够清晰反映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直接动因与合理用途,不得仅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等缺乏明确指向性的模糊表述作为查阅目的;
(五)查阅文件范围,需明确载明拟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具体类型及对应的时间区间;
(六)签署保密承诺函;
(七)查阅应于公司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进行,股东不得对查阅资料进行复制、拍照、摘录或采取其他将查阅资料带出指定地点的行为。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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