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14 19:41:08 股吧网页版
七匹狼:七匹狼关于股份回购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5


证券代码:002029 证券简称:七 匹 狼 公告编号:2025-059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7月17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38)。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不超过3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50元/股(含),若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5.50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下限至上限为:27,272,727股至54,545,45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下限至上限为:3.87%至7.7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公司将回购价格上限由5.50元/股调整为6.50元/股。除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公司将回购价格上限由6.50元/股调整为6.40元/股,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5年6月20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除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38)。

2024年7月18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内,公司分别于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每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上述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截至2025年7月11日,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2024年7月18日至2025年5月15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31,044,706股,占公司的总股本的4.40%,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价格为6.50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4.7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72,898,887.08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回购金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金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在回购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回购股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以及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均符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股份的议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经核查,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起至发布本公告前一日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五、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回购的股份均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本次回购的股份用途为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如公司在回购股份后按既定用途成功实施,总股本不会变化。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则会相应减少。按照公司截至2025……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