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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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传媒”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就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日止,即2024年10月10日至2025年8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另有所指,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和本所于2025年8月6日出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均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与说明,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核查对象及自查期间
(一)本次交易核查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
核查的对象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有关知情人员;
3、本次交易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 1 至 6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
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前一日
止,即自 2024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6 日期间。
二、自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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