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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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07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众传媒”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张继学、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 50 个交易对方持有的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 Media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实际控制人均为
江南春(JIANG NANCHUN),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许 曦 孙兴涛 陈骏一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吴云龙 王鲲鹏 唐明轩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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