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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6 21:28:07 股吧网页版
分众传媒: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7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张继学、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 50 个交易对方持有的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除尚待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外,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部分交易对方存在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质押予第三方的情形。相关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保证不晚于本次交易交割前或标的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启动公司改制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更早时间(前述时间孰早)就其已质押的标的股权解除或终止质押协议和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质押解除登记手续。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相关交易对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质押解除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完成前,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此外,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安排;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以其所持标的资产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后,不涉及公司用同一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相关交易对方购买资产的安排。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部分交易对方存在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质押予第三方的情形。相关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保证不晚于本次交易交割前或标的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启动公司改制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更早时间(前述时间孰早)就其已质押的标的股权解除或终止质押协议和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质押解除登
记手续。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相关交易对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质押解除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3、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此外,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安排。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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