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 KL (HK) HOLDING LIMITED 对分众传媒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报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一、 KL (HK)及本次投资的基本情况 ...... 1
二、 本次投资符合《战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核查情况...... 2
(一) KL (HK)符合《战投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2
(二) 本次投资不适用《战投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3
(三) KL (HK)所作出承诺内容符合《战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3
三、 结论意见...... 3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KL (HK) HOLDING LIMITED对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进行战略投资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报告
致:KL (HK) HOLDING LIMITED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 KL(HK)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KL(HK)”)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战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KL(HK)拟以其持有的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传媒”)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认购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27,以下简称“分众传媒”)向其定向发行的分众传媒股份、对分众传媒进行战略投资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投资”)涉及的外国投资者核查等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报告”)。
仅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KL(HK)本次投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一)就KL (HK)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如下保证:
1.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
2.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3.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或误导。
(二)仅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之目的,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已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专项核查报告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专项核查报告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当时或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已生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中,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专项核查报告所使用的“法律”、“法规”、“依法”、“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有关法规”、“有关规定”等,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则仅指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报告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或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进行相关部分的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保留及相应的出具日,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境内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中国境内以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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