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 JD.com E-COMMERCE (TECHNOLOGY) 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 对分众传媒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报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一、 JD.com E-COMMERCE及本次投资的基本情况 ...... 1
二、 本次投资符合《战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核查情况...... 2
(一) JD.com E-COMMERCE符合《战投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2
(二) 本次投资不适用《战投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3 (三) JD.com E-COMMERCE所作出承诺内容符合《战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
定 ......3
三、 结论意见...... 3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JD.com E-COMMERCE (TECHNOLOGY) 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对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
战略投资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报告
致 : JD.com E-COMMERCE (TECHNOLOGY) 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 JD.com E-COMMERCE (TECHNOLOGY) 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以下简称“JD.comE-COMMERCE”)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战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JD.com E-COMMERCE 拟以其持有的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传媒”)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认购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27,以下简称“分众传媒”)向其定向发行的分众传媒股份、对分众传媒进行战略投资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投资”)涉及的外国投资者核查等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报告”)。
仅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JD.com E-COMMERCE本次投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一)就JD.comE-COMMERCE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如下保证:
1.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
2.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3.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或误导。
1.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专项核查报告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专项核查报告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当时或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已生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中,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专项核查报告所使用的“法律”、“法规”、“依法”、“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有关法规”、“有关规定”等,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则仅指中国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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