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保证资金、资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的标的物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
对外投资,是指在其本身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独资或合资新设企业;
(二)购买股权、债券等有价证券或购买资产;
(三)对子公司增资扩股;
(四)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五)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集中管理。子公司不具有投资决策权。
公司投资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机构,公司所有投资活动由投资部归口管理。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与关联人发生的投资业务,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第八条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标准的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行立项制度。在对外投资活动中,形成初步投资意向后,必须首先将项目投资计划报公司投资部申请立项。
第十条 投资项目立项后,由公司投资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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