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执行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董事会行为、保证董事会科学高效运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符合相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股东不得推荐存在上述情形的人士作为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有上述情形的不得就任公司董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其本人和其提名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该事项。公司应在知晓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自公司将解除通知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二节 董 事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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