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5-026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以不超过人民币13.50元/股(含)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4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25-016)。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现将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38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首次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10.2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0.1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967,579.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回购价格未超过人民币13.50元/股(含本数),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
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既定方案。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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