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YIFAN PHARMACEUTICAL CO.,LTD.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 O 二五年八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6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13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16
第五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19
第六章 信息保密......20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22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4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25
第十章 各部门和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26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27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28
第十三章 附则......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予以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应当保证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内容应当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本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