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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帆医药: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YIFAN PHARMACEUTICAL CO.,LTD.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 O 二五年八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4
第五章 会议的议事与表决程序...... 5
第六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提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直接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任、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时,除《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任职情形外,拟辞任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委员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可以设在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须披露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及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总监及证券事务代表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须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在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公司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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