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YIFAN PHARMACEUTICAL CO.,LTD.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 O 二五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权益,规范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描述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
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业务的,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选聘程序。另外,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具
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并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
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控制度;(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 3 家以上(含 3 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等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 3 家以上(含 3 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可以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及符合性情况进行必要审核后提议续聘,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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