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以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任期届满前,如有委员辞去董事职务,则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或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计划或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当天传达给公司,同时寄出原件。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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