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证券投资管理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
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亦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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