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应当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原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移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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