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最大程度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关联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称关联方含义一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1)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2)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3)代关联方偿还债务;(4)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的担保债务而形成的资金占用;(5)为关联方在没有商品或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6)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章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与实施,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
中,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关联担保的相关
规定,未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向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管理责任与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行使下属子公司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对公司下属子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为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金占用防范机构”)。
第十五条 资金占用防范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
(二)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三)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四)其他需要资金占用防范机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资金占用防范机构以及负责公司与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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