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公司董事组成,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一名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任期届满前,如有委员辞去董事职务,则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处置以及资产托管、委托理财、购买国债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会议的召集,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的,委员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当天传达给公司,同时寄出原件。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或邮寄送出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邮寄等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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