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确保总经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的正常选聘程序。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的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聘用合同中规定。
第三章 行为准则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以公司和股东的最
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竭诚工作,勤勉敬业,并保证做到:
(一)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非法收入,不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六)不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否则不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八)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为机构、为个人或者他人获取利益;
(九)不利用公司资金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以及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十)不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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