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关联人包括下列
情形: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
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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