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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27:13 股吧网页版
东信和平: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全体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公司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由单独或者合计持
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情况、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第七条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披露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三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表决权只能投给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表决权只能投给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
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该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该全部表决权分别投给几位或全部董事候选人,分散使用表决权时可以不必是其持有股份数的整倍数。

第十六条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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