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管理,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 任期届满前,如有委员辞去董事职务,则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会议的召集,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提名委员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当天传达给公司,同时寄出原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专人送达或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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