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接待与沟通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特定对象的接待与沟通工作,加强公司与资本市场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未公开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相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相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相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相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与沟通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特定对象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其的沟通,增进其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工作,在本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五条 在接待与沟通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与沟通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与沟通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与沟通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与沟通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与沟通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沟通事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门是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指导。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应暂缓进行特定对象现场接待活动,包括调研或采访等。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一名独立董事应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召开业绩说明会,采用现场形式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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