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并在其指定的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另行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以及有限制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以及有限制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应当同时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
第九条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新股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三)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四)发行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结算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如适用);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如适用);
(四)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结算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七)受托管理协议;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后,应当在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配售结果的公告;
(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五)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流通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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