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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27:13 股吧网页版
东信和平: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中有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和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及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及借款审批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七)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九)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十)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情形之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不少于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

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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