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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27:13 股吧网页版
东信和平: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通过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互相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报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的子公司;

(二)具有互相担保关系、财务状况良好、银行信用资质良好的公 司;

(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方的资信情
况,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与评估。申请担保方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被担保方的公司章程、行业前景 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及文件资料;

(四)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五)申请担保方不存在潜在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的证明;

(六)公司认为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负责对申请担保方进行资信情况调查的公司经办人应当根据申请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信用情况以及行业前景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及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形成书面报告送公司分管负责人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方的情况,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申请担保方,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国家产 业政策的;

(二)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 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的事项发生逾期还款等不利情况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五)申请担保方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提供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董事会认为存在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应当与需担保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方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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