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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二零二五年七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工作规程

第四条 审前准备

(一)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册会计师三方协商确定。

(四)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发表意见。

第五条 审中管理

(一)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二)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议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三)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应对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将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续聘与改聘

(一)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未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八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

(一)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二)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15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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