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5-044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打造集制冷核心部件生产、研发、配套、检测等于一体的智能制造基
地,深化智能转型,构筑未来竞争力,公司计划在诸暨市辖区内使用自有及自筹
资金投资建设“盾安环境智能智造总部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本
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内,项目计划总投资额约 50 亿元人民币,将根据
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投入。
2、本项目投资协议由协议签约各方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谋发展的
原则商定,并将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正式签署。本投资协议涉及的
项目具体实施尚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协议能否按照约定内容执行尚存在
一定的不确定性。后续工作的实施与开展,尚需协议各方进一步推进和落实。
3、本项目投资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用地面积等数值均为预估数,并不
代表对投资者的承诺。本项目的实施开展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因国家或地方
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无法预测的原因导致变更、
延期、中止或终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本次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及自筹资金,投资规模较大,资金
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融资渠道的通畅程
度将可能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压力和财务风险,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资金筹
措无法及时到位而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实施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浙江省诸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诸暨市新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招商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在诸暨市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盾安环境智能智造总部基地”项目,计划建设盾安环境制冷核心零部件及新能源汽车热管理核心部件研发、制造、销售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在投资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内,本项目计划总投资额为约 50 亿元人民币,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投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一
1、交易对方:浙江诸暨经济开发区区管理委员会
2、单位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3、管委会主任:何宇彬
4、办公地址:诸暨艮塔西路 128 号
5、公司与浙江诸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6、浙江诸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二)交易对方二
1、交易对方:诸暨市新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单位性质:国有企业
3、公司董事长:金炯
4、办公地址:诸暨市艮塔东路 128 号
5、公司与诸暨市新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6、诸暨市新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盾安环境智能智造总部基地项目
2、建设内容:项目分两期,第一期为盾安环境智能制造总部基地项目,第二期为盾安环境新能源汽车热管理总部基地项目。计划建设盾安环境制冷核心零部件及新能源汽车热管理核心部件研发、制造、销售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
3、项目投资金额:项目计划总投资 50 亿元(含工程、土地、设备、资金等),以上金额为预估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该投资金额不构成公司对此项目的承诺投资金额。
4、资金来源:自有及自筹资金。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省诸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诸暨市新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义务
甲方须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优质服务,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甲方安排专人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的注册、备案、报批等有关事项,协助乙方落实本市的优惠政策,以及落实基础配套设施,在优惠政策不发生冲突时,积极帮助乙方争取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二)乙方义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