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督和风险管理,规
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
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和指导控股子公司加强财务管理工
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内部审计机构同时负责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应当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暂不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统一接受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
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养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不
得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
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尚的职业道德;
2、良好的业务素质;
3、丰富的管理经验;
4、较高的政策水平;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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