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 3
第一节 基本原则 ...... 3
第二节 一般规定 ...... 5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 7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7
第二节 临时报告 ...... 10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 13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相关人员职责 ...... 1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 15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16
第三节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 17
第六章 信息保密 ...... 18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8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 19
第九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19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 20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20
第十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 20
第十三章 附则 ...... 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及公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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