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持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
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和调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具有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
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八条 被担保人必须提供的资信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二)近一年又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
(三)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等经办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
向被担保人索取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并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董事会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责任人需尽合理注意义务审查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条 责任人应通过被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
誉状况、纳税情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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