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1)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
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
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与董事会秘
书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按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的个
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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