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
称“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
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在种类、规模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
活动。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
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并行使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
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
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建工作小组,并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
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采购、销售、审计的部门负责人及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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