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 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 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
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
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 为。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 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
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
贷款);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
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将占用资金全部归还。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 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
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范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
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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