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2025 年 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
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 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 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 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
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的管理办法。公司在银行设立专项账
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八条 专项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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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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