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30个工作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独立董事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当年度述职报告。
第十三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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