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修改部分用楷体加粗标示)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内部审计专职机构,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应按照深交所要求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三章 职责及实施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二条 审计部工作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部工作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十三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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