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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8 17:43:05 股吧网页版
伟星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9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修改部分用楷体加粗标示)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管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 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管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
一为董事、高管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管买卖公司股份的披露情 况。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管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 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登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登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
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管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管所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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